[8卦]哈哈哈,熊猫烧香的那群猪头被抓住了,人民警察力量大~
熊猫烧香病毒案告破 8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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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2月12日18:56 国际在线 评论0条 新华社武汉
2月12日电(记者方政军)湖北省公安厅12日宣布,根据统一部署,湖北网监在浙江、山东、广西、天津
、广东、四川、江西、云南、新疆、河南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举侦破了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
案,抓获李俊(男,25岁,武汉新洲区人)、雷磊(男,25岁,武汉新洲区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这是我国破获的国内首例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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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2006年底,我国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该病毒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并将感染的所有程序文件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同时该病毒还具有盗取用户游戏账号等功能。该病毒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截至案发为止,已有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遭受感染和破坏,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瑞星
据介绍,2006年底,我国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该病毒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并将感染的所有程序文件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同时该病毒还具有盗取用户游戏账号等功能。该病毒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截至案发为止,已有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遭受感染和破坏,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color=#0000ff]瑞星
2006安全报告》将其列为十大病毒之首,在《2006年度中国大陆地区电脑病毒疫情和互联网安全报告》的十大病毒排行中一举成为“毒王”。 今年1月中旬,湖北省网监部门根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的部署,对“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者开展调查。经查,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者为湖北省武汉市李俊,据李俊交代,其于2006年10月16日编写了“熊猫烧香”病毒并在网上广泛传播,并且还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在网络上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经病毒购买者进一步传播,导致该病毒的各种变种在网上大面积传播,对互联网用户计算机安全造成了严重破坏。李俊还于2003年编写了“武汉男生”病毒、2005年编写了“武汉男生2005”病毒。另外,本案另有几个重要犯罪嫌疑人雷磊(男,25岁,武汉新洲区人)、王磊(男,22岁,山东威海人)、叶培新(男,21岁,浙江温州人)、张顺(男,23岁,浙江丽水人)、王哲(男,24岁,湖北仙桃人)通过改写、传播“熊猫烧香”等病毒,构建“僵尸网络”,通过盗窃各种游戏账号等方式非法牟利。 目前,李俊、雷磊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2007年02月12日18:56 国际在线 评论0条 新华社武汉


案,抓获李俊(男,25岁,武汉新洲区人)、雷磊(男,25岁,武汉新洲区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这是我国破获的国内首例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大案。

据介绍,2006年底,我国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该病毒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并将感染的所有程序文件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同时该病毒还具有盗取用户游戏账号等功能。该病毒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截至案发为止,已有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遭受感染和破坏,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color=#0000ff]瑞星
2006安全报告》将其列为十大病毒之首,在《2006年度中国大陆地区电脑病毒疫情和互联网安全报告》的十大病毒排行中一举成为“毒王”。 今年1月中旬,湖北省网监部门根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的部署,对“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者开展调查。经查,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者为湖北省武汉市李俊,据李俊交代,其于2006年10月16日编写了“熊猫烧香”病毒并在网上广泛传播,并且还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在网络上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经病毒购买者进一步传播,导致该病毒的各种变种在网上大面积传播,对互联网用户计算机安全造成了严重破坏。李俊还于2003年编写了“武汉男生”病毒、2005年编写了“武汉男生2005”病毒。另外,本案另有几个重要犯罪嫌疑人雷磊(男,25岁,武汉新洲区人)、王磊(男,22岁,山东威海人)、叶培新(男,21岁,浙江温州人)、张顺(男,23岁,浙江丽水人)、王哲(男,24岁,湖北仙桃人)通过改写、传播“熊猫烧香”等病毒,构建“僵尸网络”,通过盗窃各种游戏账号等方式非法牟利。 目前,李俊、雷磊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哎,又浪费一个小时,我为什么什么事情都那么认真?以后尽量不上论坛了。
发表于:2007-02-12 12:34只看该作者
2楼
杀的好----------------------------------杀
老婆说了,一天收一个土豆就会很高兴
发表于:2007-02-12 12:43只看该作者
3楼

保持一颗不因生活而蒙尘的纯真向善的心,以及不因困难而受挫的勇气!
发表于:2007-02-12 12:49只看该作者
4楼
天網恢恢
為天地立心
為生民立命
為往聖繼覺學
為萬世開太平
发表于:2007-02-12 14:52只看该作者
5楼
我朋友说他是被举报了才抓到的
韬客社区www.talkfx.co
6楼
今天都上新闻联播了
赫赫]]
举报不举报就不知道了,反正不管他
这就是给那些以制造病毒谋取利益的家伙一个震慑~
牛叉牛过头就有人制他~哈哈
最少盼个无期
哎,又浪费一个小时,我为什么什么事情都那么认真?以后尽量不上论坛了。
发表于:2007-02-13 16:23只看该作者
7楼
呵呵,楼上的头像终于拜出香来了,,,
只和自己斗 不与市场争
8楼
没错,哈哈哈哈抓到了
我就知道这狗X的跑不掉,犯这么大事要事逮不到他国家的面子往哪儿放?真是一缺钙的。
要说不聪明那是不可能,就是少了根筋啊,不知道做事情要有个度,那么多做木马病毒的都没抓到,就逮他了,牢里面可有他思考的时间了
哈哈高兴,高兴,今个咱老百姓真呀嘛真呀嘛真高兴~~~~~~~:) :) 枪毙这狗X的,可把我害惨了,到现在电脑都不大正常。
哎,又浪费一个小时,我为什么什么事情都那么认真?以后尽量不上论坛了。
发表于:2007-02-14 04:26只看该作者
9楼
:) :handshake 

时间是生命的永恒,生命是时间的瞬间
发表于:2007-02-15 15:24只看该作者
10楼
这个造病毒的是俺校友。:L :@
韬客社区www.talkfx.co
发表于:2007-02-15 16:47只看该作者
11楼
损人不利己,,,虽然上来收了点小钱,但不够买监仓费的吧
只和自己斗 不与市场争
发表于:2007-02-16 07:18只看该作者
12楼
判个几年就好,别判得太重了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努力学习,茁壮成长!
13楼
据介绍,刑法讲究定罪和量刑,定罪是定性,像“熊猫烧香”制作者李俊这种情况即窃取信息,又破坏计算机系统,有可能会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再加上传播病毒,并窃取财富,又涉及了“盗窃罪”;并且,“熊猫烧香”病毒在窃取用户游戏账号或者QQ号后会导致原使用者无法使用,可能会涉及“侵犯通讯自由罪”。
至于“熊猫烧香”作者李俊究竟会判什么罪,张国振认为,刑法讲究“重罪吸收轻罪,结果吸收目的”的原则,也就是说可能会有合并,要看哪种罪的危害最大,可能就会判哪种。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处罚 依照刑法典第285条的规定,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盗窃罪)
侵犯通讯自由罪
没找到量刑标准。
少说判他10年,死啦死啦的!!!不到10年等狗X的出来腿敲残~!
哎,又浪费一个小时,我为什么什么事情都那么认真?以后尽量不上论坛了。
发表于:2007-02-16 11:37只看该作者
14楼
:D ;P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努力学习,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