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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流通股+ 1股=无限否决全流通
股权分置原则终于明确了,其中隐含的惊天大漏洞将造就划时代利好,非流通股东将陷入万劫不复的困境!!!
令人感到惊讶的是,媒体几乎没有人注意到这一点!张卫星、易先容这些“专家”们拘泥于学术层面追求所谓“公平”、“补偿”,竟然认为此基本原则不是真正的利好,他们实际上忽视了市场本身的巨大发现和创造机遇的能力,任何了解市场运作的投资机构或实力大户必将及时发现这个巨大“漏洞”,从而将股权分置***为真正划时代的利好。
最大的“漏洞”也是最大的利好,就是“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从实际操作的层面说,一旦拥有了1/3的流通股权加1股,即可以拥有对非流通股东的近乎无限的否决权,理论上除非非流通股东提出无与伦比的吸引方案,提供确定无疑的巨大上涨空间,“1/3流通股权持有人”或者叫“理性善意持有人”才有可能不提出否决,也就是说,任何机构、大户只要持有1/3流通股,就等于抓住了无限的获利机会或绝对优势地位,全流通由卖方(非流通股东)决定彻底变为买方(流通股东)决定。当然,如果他愿意,如果他够变态,在现在的游戏规则不变的前提下,他可以让所有非流通股变成只能分红永远不能流通变现的“优先股”!只需不断否决任何一种方案即可。
历史证明,几乎所有庄股控盘都远超过了1/3,因此今天所有的庄家都额首相庆,因为,除非国有股大股东为他提供巨大的让步方案,好到让他足够满意并获利了解,否则他就可以无限否决权!未来做庄必将再次大行其道,这是形势所迫,因为只有确保持有1/3以上的流通股才能保证一定可以从全流通中获益而不是为其所害。相信任何场内主力和庄家很快都能意识到这个诀窍,买入直到1/3才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而且一旦取得绝对否决权,他就可以主动与董事会谈判,要求出台最好的方案,可以明确告诉董事会,没有他的同意,任何方案都是废纸!
持有1/3的流通股权并不困难,对于4元以下的股票或中小盘股一般只需要5000万到1亿就足够了,对于多数机构大户并不困难;对于非流通股东却难得多,他必须拿到2/3的流通股权才能说了算!即使对于中石化,若某些机构联手或利用征集表决权的形式,获得1/3即9亿股表决权,就可以迫使持有600亿国有股的国资委很难受,很尴尬,即使基金都被收买,也难以达到2/3的绝对话语权!
当然,大股东可能会尝试增发、转债、配股等方式稀释流通股股权,但现有政策规定,增发、转债、配股必须50%流通股东同意,只要大家认清其用心,确保自己绝对控制1/3以上的流通股权,就可以粉碎这种阴谋。况且,并不是所有股票都够格融资,也不是任何时候想融资就融资的。
去年8月,我曾经在发表“类别表决——划时代利好促成全流通水落石出”,当时只以为流通股东50%通过即可,现在变成了必须2/3通过,一字之差,意味着原先善意流通股东要出5000亿(即拥有5000亿市值的表决权)才能确保全流通对自己有利,而现在只需要3000多亿,一字值(省)千亿金!
目前流通市值的1/3大约为3000-4000亿,也就是说,只要有3000亿资金掌握在“流通股善意持有者”手里,能够理性出牌,就可以决定30000亿非流通股的变现的命运!流通股大约占总股本的40%,也就是说,13%的股票持有者将决定60%的非流通股持有者的变现命运,这难道不是滑稽可笑的天大漏洞!当然这的确是保护投资者的举措,只要国家言出如山不再朝令夕改!只要所有的机构投资者、大户以及中小投资者都尽快意识到这一点,努力成为理性善意的表决人或者1/3流通权持有人,就可以通过博议实现证券市场的超级转折!
由于长期下跌,在一段时期内,媒体、市场的反应有可能象2245时把国有股减持当利好那样,对重大消息出现根本性、方向性的误判,甚至最初会当利空反映,这需要我们作出努力、拨乱反正、以正视听。
2楼
解决股权分置是真正体现流通股东的根本利益的!
一、流通股东要空前地团结起来,用1/3多一股的股票打败任何2/3少一股的非流通股的套现阴某!我们掌握的股票不要多,只要1/3多1股!但我们比掌握2/3少1股的非流通股更有说话权!因为是否全流通,我们说了算!不要看到我们股票少,可我们说话很有用。
二、每个善良的股民(包括庄家)都要空前地参加投票,因为任何形式的非流通股上市,就是扩容,也就意味着我们要投入更多的钱。为了维护市场的平静,我们每一个流通股股东都要投上任何形式的------反对票!用我们自已的形动,保护我们自已!
三、我们要切实用好“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政策, 我们要把我们的每一股股票都投上反对票!我们要流通股独大!
四、我们不能增加政府的麻烦,我们不要让利,我们坚决支持这种方案!但我们会用我们自已的每1股股票来投上“反对票”保护我们自已,全面反对全流通!
五、团结就是力量,证券市场是大家的,当前的困难是暂时的,各位庄家行动起来,把股价打高,同时我们投上反对票,让非流通股“干瞪眼”吧!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
3楼
中国证监会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中国证监会就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发表谈话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此对记者发表了谈话:
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这是诸多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股权分置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和价格发现功能,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需要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出的总体要求。
当前,对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基本操作思路的认识逐步深化,相关制度和技术条件逐步完善,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已具备了必要的基础性条件。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改革,没有国内先例和国际经验可供借鉴,需要通过试点审慎探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为此,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试点工作应当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
1、关于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试点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总体思路进行。“统一组织”就是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和监管要求规范试点工作,使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保障股东公平行使权利。“分散决策”就是针对上市公司情况的差别性和复杂性,由上市公司的各类股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经过广泛征求股东意见和平等协商,形成本公司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具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关于试点公司的产生。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初期,重在探索经验、发现问题、听取意见。考虑到试点起步阶段的特殊性,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少量试点公司。作出上述安排,主要是为了减少改革试点初期操作上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今后,我们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推进这项改革。
3、关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改革能否得到公众投资者普遍拥护的关键。为此,《通知》做出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一是为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告通知中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二是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三是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四是临时股东大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是提出了一系列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并在改革试点期间开展专项市场监控和案件稽查,以保障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防范利用改革试点之机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披露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与每一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应当珍视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改革试点工作。
4、关于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权后的实际流通限制。非流通股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后,不会出现控股股东大量抛售的情况。《通知》为此做出了三项明确规定:一是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是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三是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同时,控股股东基于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考虑,也会慎重处理出售股份事宜。
5、关于试点启动后的“新老划断”问题。“新老划断”是指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不再区分上市和暂不上市流通的股份,对存量上市公司分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选择适当时机实行“新老划断”。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大局考虑,实行“新老划断”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和相对稳定的定价环境,要通过改革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重要环节,试点成功有利于加快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进程。为了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中国证监会将定期发布改革进展情况的相关信息,并与新闻媒体保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改革试点工作的新闻宣传。
证监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全文)
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下文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经研究决定,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须遵循《若干意见》提出的“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并遵守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
二、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
(一)在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第一时间披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二)在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停牌。
(三)在临时股东大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改革方案实施需要继续停牌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
三、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
(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三)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
(四)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三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事宜。
五、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当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六、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并公告。
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业务操作指引,并办理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的有关事项。
证券交易所对试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试点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实施持续监管。
八、试点上市公司董事及其股东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不得擅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或者发布与此相关的误导性信息。对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应当及时澄清。
九、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试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或者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 证监会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中国股市上存在的“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据介绍,股权分置问题的产生,主要根源于早期对股份制的认识不统一,对证券市场的功能和定位的认识不统一,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还处在早期阶段,那时主要强调国有企业管理,国有资本运营的观念还没有完全建立。股权分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需要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去年2月初,国务院颁布的“国九条”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九条”确定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目标和指导原则,其核心是“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
发表于:2005-05-01 12:10只看该作者
4楼
虽然话是这样说,但是最后可能修改游戏规则
理论来源于实践
发表于:2005-05-01 12:20只看该作者
5楼
顶,好
问题在于,很少有庄开始操作前不和上市公司勾结,如果他们饭桌上谈妥场外补偿一类的全流通协议,跟进的人
不知内情,还是无疑在赌博,呵呵。全流通后更是吃人不吐骨头。
关键在于市场定位,没有公司实在拿钱分红回报,就没人投资,股票当然跌,livermore说只有一种股票会涨,就是买的比卖的多。做庄题材全流通大都为了出货,还是要弄死最后一棒的人。机构创造所谓价值投资,成长,收益,全流通等概念,归根到底两个字---差价。其它都是假的,因为无分红回报,呵呵。
政策是人制定的,修改一下也很方便吧,赌博机会又来了,祝胆大的发财。
0
发表于:2005-05-03 08:16只看该作者
6楼
庄和公司都是一个鼻孔出气
发表于:2005-05-03 13:15只看该作者
7楼
但要是庄家和大股东串通一气,进行场下的补偿.那结果还不是散户投资者倒霉啊.还是看空一切的好.呵呵..
韬客社区www.talkfx.co
发表于:2005-05-06 01:33只看该作者
8楼
要参加表决,对一个散户来说,太麻烦了,表决前要进行众多的确认就够散户们望而屈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