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内部职工股处理标准 能否上市有新规
中国证监会修订《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
中国证监会最近对《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作修订。修订稿主要对内部职工股处理标准作修订。
根据文件的规定,对于符合内部职工股审批与发行规定的公司,其内部职工股可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对于1992年5月15日至1993年4月3日批准设立的、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定向募集公司,以及1993年4月3日至1993年7月1日擅自批准设立的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其内部职工股可依据有关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
文件规定,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19日,对于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公司,其中符合2.5%规定的内部职工股,可依据有关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超出规定比例的其余部分的内部职工股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文件还对以下几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
一是1994年6月19日以后审批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得到确认前,暂不受理其股票发行上市申请。
二是定向募集公司的批准文件不包含公司股本结构、或者未批准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或者未明确内部职工股数量、或者明确为"社会个人股"的,即使后来有关部门将其确认为内部职工股,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三是定向募集公司设立时,批准的内部职工股未募足,公司设立后用原批准文件继续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其中公司设立时发行的、符合规定的部分,可依据有关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公司设立后发行的部分,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四是个人以个人或法人名义认购的定向募集公司法人股,即使后来有关部门将其确认为内部职工股的,仍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五是内部职工股发行后,曾经通过公司回购或法人收购方式进行过清理的,不得再恢复为内部职工股。已经恢复给个人的,也只能作为自然人持有的非流通股,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六是除符合前述可流通要求的内部职工股及通过配股(不包括转配)、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加的内部职工股,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外,其他内部职工股无论如何形成,均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